低保受理提供材料目录
来源: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 日期:2014-06-19 人气:
低保受理提供材料目录 | |||
类别 | 材料名称 | 材料状态 | 提供材料人员范围 |
申请类 | 申请报告 | 原件 | 申请人提供 |
经济状况证明 授权委托书 | 原件 | 申请人提供 | |
户籍类 | 户口簿 | 原件、复印件 | 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,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和不在同一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 |
身份证 | 原件、复印件 |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所有成年人,赡(抚)人 | |
收入类 | 收入证明 | 原件、复印件 | 家庭成员中的在职人员、在单位领取退休金人员、领取下岗生活费人员、领取遗属补助金人员、领取其他固定生活补助金人员 |
家庭成员以外的赡(扶)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提供以上各种收入证明 | |||
固定收入存折 | 原件、复印件 | 通过社会化发放领取退休金、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固定收入的人员提供 | |
一次性收入证明 | 原件、复印件 | 从单位或有关部门领取一次性补偿金、一次性安置金的人员提供 | |
储蓄存折 | 原件、复印件 | 申请人提供家庭所有成员储蓄存折 | |
社保缴费单据 | 原件、复印件 | 缴纳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提供 | |
就业类 | 就业失业登记证 | 原件、复印件 |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,有劳动能力的失业、无业人员提供 |
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| 原件、复印件 |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有协议书的提供协议书,无协议书的由原单位出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| |
住房类 | 房屋产权证 | 原件、复印件 | 申请家庭拥有私有房产的提供 |
公有住房承租证 | 原件、复印件 | 申请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 | |
购房发票 | 原件、复印件 | 申请家庭拥有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的提供 | |
住房租赁合约 | 原件、复印件 | 申请家庭承租或出租住房的提供 | |
拆迁补偿协议 | 原件、复印件 | 有拆迁情况的家庭提供 | |
健康类 | 疾病诊断证明 | 原件、复印件 | 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出据的证明 |
残疾证 | 原件、复印件 | 持证残疾人提供 | |
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| 原件、复印件 | 经国家承认的专门机构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 | |
婚姻类 | 离婚判决调解书 | 原件、复印件 | 法院判决(调解)离婚人员提供 |
离婚协议书 | 原件、复印件 | 协议离婚人员提供 | |
结婚证 | 原件、复印件 | 户籍不在一起的夫妻提供 | |
其他类 | 水、电、气、通讯费缴费单据 | 原件、复印件 | 申请人代表申请家庭提供 |
其他一次性安置补偿协议书 | 原件、复印件 | 获得过其他一次性安置经济补偿的申请家庭提供 | |
土地承包及农业收入证明 | 原件 | 申请家庭成员中的农业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委会以上组织出据的证明 | |
赡养、抚养、扶养法律文书 | 原件、复印件 | 申请家庭以外对该家庭的成员有法定赡、扶(抚)养义务人员提供与申请家庭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(抚养、扶养)协议(裁决或判决书) | |
学籍证明 | 原件 | 申请家庭中在全日制高中以上在校生提供 | |
优抚对象证明 | 原件、复印件 | 申请家庭中优抚对象提供 | |
死亡证明 | 原件、复印件 | 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提供 | |
服刑证明 | 原件、复印件 | 申请人代为提供 | |
释放证明 | 原件、复印件 | 申请前一年内服刑、劳教期满人员提供 | |
社会矫正人员证明 | 原件、复印件 | 有关部门行文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提供 | |
其他证明 | 原件、复印件 | 其他有助于正确判断家庭实际收入及生活状况的证明材料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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